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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進農投

            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信訪工作條例》(一)

            時間:2022-04-10 12:15:58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信訪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總結黨長期以來領導和開展信訪工作經驗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理順信訪工作體制機制,是新時代信訪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握新時代信訪工作原則和要求,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把黨中央關于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到實處。要做好《條例》實施和國務院《信訪條例》按法定程序廢止前的相關工作銜接,確保順暢平穩過渡。要做好《條例》的學習培訓、宣傳解讀和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在全社會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信訪部門要牢記職責使命,堅持人民至上,強化問題導向,主動擔當作為,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條例》全文如下。



              信訪工作條例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

              審議批準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保持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


              第三條 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接受群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信訪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堅守人民情懷,堅持底線思維、法治思維,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化解信訪突出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條 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信訪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確保正確政治方向。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

             

              (三)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四)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維護群眾權益、規范信訪秩序。


              (五)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舉、綜合施策,著力點放在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發信訪問題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第六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暢通信訪渠道,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信訪事項,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為人民群眾服務。

             

              第二章 信訪工作體制


              第七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第八條 黨中央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統一領導:


              (一)強化政治引領,確立信訪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則,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二)制定信訪工作方針政策,研究部署信訪工作中事關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社會和諧穩定、群眾權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領導建設一支對黨忠誠可靠、恪守為民之責、善做群眾工作的高素質專業化信訪工作隊伍,為信訪工作提供組織保證。


              第九條 地方黨委領導本地區信訪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執行上級黨組織關于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統籌信訪工作責任體系構建,支持和督促下級黨組織做好信訪工作。


              地方黨委常委會應當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匯報,分析形勢,部署任務,研究重大事項,解決突出問題。


              第十條 各級政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本級黨委關于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組織各方力量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研究解決政策性、群體性信訪突出問題和疑難復雜信訪問題。


              第十一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負責全國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分析全國信訪形勢,為中央決策提供參考;


              (二)督促落實黨中央關于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三)研究信訪制度改革和信訪法治化建設重大問題和事項;


              (四)研究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協調指導解決具有普遍性的信訪突出問題;


              (五)領導組織信訪工作責任制落實、督導考核等工作;


              (六)指導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工作;


              (七)承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由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以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各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國家信訪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督促檢查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


              第十二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體會議或者工作會議。研究涉及信訪工作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應當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當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及時報送落實情況;及時將本領域重大敏感信訪問題提請聯席會議研究。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本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地區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協調處理發生在本地區的重要信訪問題,指導下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一般由黨委和政府負責同志擔任。


              地方黨委和政府應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務,及時調整成員單位,健全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訪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訪問題協調處理、聯合督查等工作機制,提升聯席會議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根據工作需要,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可以建立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機制,或者明確黨政聯席會定期研究本地區信訪工作,協調處理發生在本地區的重要信訪問題。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二)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


              (三)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四)綜合反映信訪信息,分析研判信訪形勢,為黨委和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五)指導本級其他機關、單位和下級的信訪工作;

             

              (六)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承擔本級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務,明確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參照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職責,明確相應的職責。


              第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信訪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受理辦理信訪事項,預防和化解政策性、群體性信訪問題,加強對下級機關、單位信訪工作的指導。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拓寬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的制度化渠道,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和“兩代表一委員”、社會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推動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


              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以及村(社區)“兩委”應當全面發揮職能作用,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協調處理化解發生在當地的信訪事項和矛盾糾紛,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部門建設,選優配強領導班子,配備與形勢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訪督查專員制度,打造高素質專業化信訪干部隊伍。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當由本級黨委或者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室)副主任〕兼任。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將信訪工作作為黨性教育內容納入教學培訓,加強干部教育培訓。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年輕干部和新錄用干部到信訪工作崗位鍛煉制度。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為信訪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網絡信訪渠道、通信地址、咨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各級機關、單位領導干部應當閱辦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定期下訪,包案化解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市、縣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聯合接訪工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機關、單位聯合接待,一站式解決信訪問題。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并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如實記錄。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規依法有序推進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信訪信息系統,使網上信訪、來信、來訪、來電在網上流轉,方便信訪人查詢、評價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依照職責屬于本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定。


              (二)涉及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


              (三)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送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對走訪反映涉訴問題的信訪人,應當釋法明理,引導其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轉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對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屬于本系統下級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并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對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能夠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系統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范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并詳細說明理由,經轉送、交辦的信訪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后,交還相關材料。


              政法部門處理涉及訴訟權利救濟事項、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事項的告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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