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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進農投

            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信訪工作條例》(二)

            時間:2022-04-10 13:08:14

              第二十四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機關、單位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決定受理機關;受理有爭議且沒有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的,由共同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處理。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機關、單位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單位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黨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單位受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單位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黨委和政府,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和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接到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向上一級信訪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國家信訪局。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正常信訪秩序。


              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處理。


              各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九條 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并予以回復。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健全人民建議征集制度,對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動聽取群眾的建議意見。


              第三十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反映干部問題的信訪情況,重大情況向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負責同志報送。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干部選拔任用監督的有關規定進行辦理。


              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復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五)屬于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復。


              (六)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第三十二條 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執行;不予支持的,應當做好信訪人的疏導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機關、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范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


              第三十四條 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六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單位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堅持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多措并舉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機關、單位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有關機關或者機構依法申請社會救助。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有關政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司法救助。


              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基層黨組織和基層單位對信訪事項已經復查復核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的相關信訪人,應當做好疏導教育、矛盾化解、幫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 監督和追責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對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的情況組織專項督查。


              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督查,就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地方和部門進行反饋,重要問題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督查部門應當將疑難復雜信訪問題列入督查范圍。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以依規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每年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在信訪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機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履職不力、存在嚴重問題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視情節輕重,由信訪工作聯席會議進行約談、通報、掛牌督辦,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發現有關機關、單位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對工作中發現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


              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書面反饋采納情況。


              第四十一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編制信訪情況年度報告,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上一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單位;


              (二)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轉送、交辦、督辦情況;


              (三)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建議以及被采納情況;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根據巡視巡察工作需要,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向巡視巡察機構提供被巡視巡察地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主要負責人有關信訪舉報,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具有苗頭性、傾向性的重要信訪問題,需要巡視巡察工作關注的重要信訪事項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機關、單位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照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照規定登記;


              (二)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


              第四十五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


              (三)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事項處理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關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待信訪人態度惡劣、作風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


              (二)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吃拿卡要、謀取私利;


              (三)對規模性集體訪、負面輿情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


              (四)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未依法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五)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六)打擊報復信訪人;


              (七)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信訪人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央視《新聞聯播》

            編審:侯慶雄 樊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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